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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按规定两次不做核酸,罚款拘留
吉林省四平市近日通告称,对两次未参加核酸检测人员,将采取行政拘留10天、在媒体上曝光等措施 ,该通告在发布当晚被删除。据不完全统计,四平至少发布过五次类似通告,已对20人行政拘留,多名居民在媒体上向政府“承认错误”。除四平外,还有至少五个地方对未做核酸检测人员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至少两个地方鼓励居民举报未参加核酸检测人员,并分别给予举报者200元和2000元奖金。
据公开信息,多地在对未做核酸检测人员予以处罚时,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授权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紧急状态是有非常严格限定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表示。
根据宪法第67条第21项以及宪法第89条第16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这也意味着,能够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四平市人民政府未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同时,依据宪法规定也无权自行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未做核酸的情况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应该对未做核酸检测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沈岿说道。
此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表示,按照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公权力为实现公共利益上的目的,即便可能会侵害到公民权利,也应该把这种侵害降至最小。“对未做核酸人员行政拘留的做法,体现了权力的恣意和任性。”
而对于将未做核酸检测人员曝光的做法,王锡锌认为,这不仅涉及当事人对于其个人信息的同意权,而且涉及人格尊严的问题。“这就像是现代版的‘游街示众’,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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